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
2008-07-03 稿件来源:
??? 《澳门基本法》第十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帜。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文“澳门”。
澳门特区区旗、区徽的底色是象征和平与安宁的绿色,上面绘有五颗呈弧型排列的五角星,象征着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莲花、大桥和海水,则象征着澳门的自然地理特点和自然景观,寓意澳门四周是中国的领海,寄托着澳门回归祖国后一定能保持稳定发展的美好愿望。
1990年12月15日,澳门特区基本法草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和评选办法》,决定在澳门及内地工艺美术院校中开展征集工作,并成立由9人组成的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事宜。
1993年1月15日,澳门特区基本法草委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评选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草案)。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时颁布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
1999年1月16日,全国人大澳门特区筹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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