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认证的规定
2008-10-16     稿件来源:


??? 领事认证是外交或领事机构以国家名义进行文书推介和确认的活动。因此,当您的文书中有违反我国及文书使用国法律法规,损害我国主权和尊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时,认证机关有权不予认证。同时,涉外公证书、相关证明、单据等不符合《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时不予认证。关于领事认证的相关解释权归外交部所有。
?

友情链接:

5.png 4.png 3.png 2.png 1.png
[加入收藏][设为首页][网站导航][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技术支持:长春市信息中心
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变相复制本网站全部或部分信息
建议使用IE5.0以上,分辨率1024*768浏览本网站
吉ICP备06000884号  网站标识码:2201000045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5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