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婚姻办理所需证件
2008-10-06     稿件来源:


 
  跨国婚姻我国民政部在《中国公民同外在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作了若干规定。

  我们国的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由民政部和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代表政府统一管理;外交部和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负责处理对外交涉事项。中国公民同外在中国公民(包括常驻我们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在中国公民,外籍华人、定居我们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 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我们国婚姻法和《中国公民同外在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

  必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必须持的证件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的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 的证明。
  外在中国公民必须持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们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在中国公民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们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 。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 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们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外国侨民必须持的证件: 

  1.我们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们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们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们驻外使领馆认证。证明。 
  另外,申请结婚 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状况检查证明。
  为了国家利益,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不准同外在中国公民结婚 。 
  办理结婚 登记的程序:申请结婚 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在中国公民,持准备齐全的证件和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我们国婚姻法和《中国公民同外在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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