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长春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快实现产业聚集,扶持入园企业做大做强,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入园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长春高新区内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2、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生产经营地在电子商务科技园内。
3、在先进制造业、高端服务业等领域从事电子商务应用的企业及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商。
4、经长春高新区认定为“长春电子商务科技园企业”。
第二条 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科技园企业,从入园年度起至2015年,按照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对办公用房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按每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补贴8平方米计算,补贴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平方米。该补贴自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后,于次年对其上年度的租金兑现补贴。经营不满一年不享受此政策。
第三条 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科技园企业,2013—2015年入库税金区级留用部分按照50%的比例予以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鼓励并协助电子商务科技园企业争取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对于获得各类政府立项无偿资助资金,按实际获得资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不含区财政已资助的项目),最高2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园区高等院校、民办教育机构、国内外知名专业培训机构在园区内建设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开展人才教育培训业务。毕业学员在高新区内创业或与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认定,长春高新区给予培训基地一定补贴。
第六条 电子商务科技园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可根据长春高新区“人才特区”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予以奖励。
第七条 长春高新区动漫产业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长春电子商务科技园发展、入园企业认定及政策落实等工作。
第八条 本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